
医务委员会选举
业外委员选举
香港法例第 161 章《医生注册条例》第 3(2)(ga)条订明,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委 会」)的组成中,包括根据《医务委员会(选举和委任业外委员)规例》(第 161F 章) 的规定,由已注册为选举人的组织选出的 3 名业外委员。香港法例第 161 章第 3(3AAB) 条订明,选任业外委员的任期为 3 年,并有资格再获提名。
香港法例第 161 章《医生注册条例》第 3(2)(ga)条订明,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委 会」)的组成中,包括根据《医务委员会(选举和委任业外委员)规例》(第 161F 章) 的规定,由已注册为选举人的组织选出的 3 名业外委员。香港法例第 161 章第 3(3AAB) 条订明,选任业外委员的任期为 3 年,并有资格再获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