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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suring Justice, Maintaining Professionalism, Protecting the Public

投訴及紀律研訊

對醫生作出投訴

醫務委員會的法律權力

我們獲《醫生註冊條例》賦予法律權力,對於在任何醫學範疇執業的醫生,無論是公共機構、大學或私人執業的醫生,均有管轄的權力。

我們有權就任何與專業操守有關的投訴和告發進行調查,無論投訴人或告發人是市民、其他醫生、醫療衞生當局或委員會等公共機構或警方,我們均會作出調查。我們會仔細考慮每宗有關專業操守的投訴或告發。

我們若發現下述情況,便會採取有關行動:

  • 有醫生犯了「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就廣義而言,專業上的失當行為的定義為:假如一名醫生在執行職務時,曾作出被同業認為可恥、不道德或不名譽的事情,而這些同業均為能幹且有良好聲譽者,則香港醫務委員會於證實確有其事後,即可判該醫生專業上行為不當)。
  • 有醫生曾因可判處監禁的罪行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
  • 有醫生病重並對其執業的能力有所影響。

有關行動包括向其發出警告信,最嚴重的情況是撤銷該醫生行醫的權利,但我們不能頒令有關人士為可能導致的損害及痛苦作出賠償,因為民事法庭才是審理賠償事宜的有關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