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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

業外委員選舉

香港法例第 161 章《醫生註冊條例》第3(2)(ga)條訂明,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委會」)的組成中,包括根據《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第 161F 章)的規定,由已註冊為選舉人的組織選出的 3 名業外委員。香港法例第 161 章第 3(3AAB)條訂明,選任業外委員的任期為 3 年,並有資格再獲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