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註冊
註冊要求
正式註冊(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8條及第14條,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成為香港正式註冊醫生:
(a)
獲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頒授內科及外科學位,並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9條,在認可的醫院以駐院醫務人員身分受僱不少於12個月而取得經驗證明書;或
(b)
在執業資格試 合格,並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0A條,在認可的醫院完成醫務委員會所訂定的評核期。
如醫務委員會經適當的研訊後信納申請人: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b)
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或
(c)
不具良好品格,
則可命令不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內。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醫生
任何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註冊醫生如已停止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則可申請將其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所指明的本地名單轉移至非本地名單。如他返回香港並恢復執業,則他須申請將其姓名從非本地名單轉移至本地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