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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

註冊要求

正式註冊(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8條及第14條,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成為香港正式註冊醫生:

(a)
獲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頒授內科及外科學位,並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9條,在認可的醫院以駐院醫務人員身分受僱不少於12個月而取得經驗證明書;或

(b)
執業資格試 合格,並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0A條,在認可的醫院完成醫務委員會所訂定的評核期。

如醫務委員會經適當的研訊後信納申請人: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b)
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或

(c)
不具良好品格,

則可命令不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內。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醫生

任何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註冊醫生如已停止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則可申請將其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所指明的本地名單轉移至非本地名單。如他返回香港並恢復執業,則他須申請將其姓名從非本地名單轉移至本地名單。

申請表格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