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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

註冊要求

有限度註冊(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II部)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A條,任何人如使醫務委員會信納他符合以下的規定,可獲註冊成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

(a)
他已被選擔任醫務委員會決定和公布的某項受僱工作或某類別受僱工作;

(b)
他已獲得一項可接納的海外資格;

(c)
他在取得資格後已有足夠的和有關的全職臨床經驗;

(d)
他已在一個認可的香港以外地方的醫學主管當局註冊;及

(e)
他具有良好品格。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A條第2A款,任何人如並不使醫務委員會信納他已符合上述第(b)、(c)或(d)款的規定,但使醫務委員會信納他已符合上述的其他規定,則醫務委員會仍可註冊該人士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但該人士須受醫務委員會就其執業而指明的限制及條件所規限。

有限度註冊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當有限度註冊期將屆滿,該有限度註冊的醫生可申請續期,續期的有效期同樣最長為3年。申請有限度註冊的人士無須應考執業資格試。

至今,醫務委員會在政府憲報上曾作出13項有限度註冊的公告。由於第1、 5、 6、 7、8及11號公告所關乎的受僱工作類別已不再存在,所以現時並沒有任何人根據該等公告註冊。目前,有限度註冊的申請可根據以下7項公告作出:

有限度註冊
公告編號
(政府公告編號)

受僱工作

第2號公告
(在23.12.1994刊登的第4881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受僱擔任下述類別的全職工作:

(a)
受僱於政府為醫生,以從事衞生署署長指明的研究工作、醫療臨床工作或特別醫護服務;
(b)
受僱於醫院管理局為醫生,以從事該局指明的研究工作、醫療臨床工作或醫院工作;
(c)
受僱於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為醫生,以從事醫學院的教學、研究工作或執行醫院工作。

第3號公告
(在3.11.1995刊登的第4516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及受僱從事以下工作:

該等人士的姓名於1964年年底之前已記入衞生署診療所註冊主任所備存的名冊內,並受指定提供基層健康護理,負責管理豁免受《診療所條例》(第343章)第7條規管診療所內醫療事務的人士。

第4號公告
(在9.11.2001刊登的第6942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及受僱從事以下工作:

該等人士的姓名於1964年年底之前已記入衞生署診療所註冊主任所備存的名冊內,及已根據或曾根據香港醫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作有限度註冊,並獲任用提供基層健康護理,負責執行根據《診療所條例》(第343章)註冊的診療所的醫務管理工作。

第9號公告
(在20.3.2015刊登的第2347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受僱從事以下工作: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在壓縮空氣中工作)規例》(香港法例第59M章)第24條的規定,受僱於寶嘉–布依格聯營(Dragages-Bouygues Joint Venture)為指定醫生,目的是就路政署工程合約編號HY/2012/08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 – 北面連接路海底隧道段工程,監督一切與在壓縮空氣中進行建築工程相關而產生的醫療事務。

第10號公告
(在17.7.2015刊登的第5231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受僱從事以下工作:

受僱於獲香港律師會註冊的律師行,在香港為人進行身體檢查,而目的純粹是為該人擬備醫學專家報告,以供在香港法院待決的法律程序中使用。

第12號公告
(在21.8.2015刊登的第6219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就一年一度的欖球賽事“世界七人欖球系列賽”而受僱擔任下述類別的工作:

(a)
受僱於參賽國家的國家欖球協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同等機構為隊醫,照顧各國家代表團(及該隊醫的僱用機構與負責其他代表團的國家機構之間有作事先安排的其他代表團)的運動員及隨隊職員的醫療需要;以及
(b)
受僱於國際欖球理事會或同等機構為賽會醫生,為國際欖球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和相關國家代表團的運動員及正式成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13號公告
(在12.4.2024刊登的第2026號政府公告)

有關人士須受僱從事以下工作:

(a)
內地:受僱於經內地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註冊的公共或私營醫院╱醫療機構為醫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提供直接點對點跨境救護車運送服務,在運送途中照顧病人的醫療需要;及
(b)
澳門特別行政區:受僱於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註冊的公共或私營醫院╱醫療機構為醫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提供直接點對點跨境救護車運送服務,在運送途中照顧病人的醫療需要。

申請表格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