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2條,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臨時註冊:
任何已獲臨時註冊的人士須當作已註冊,但僅以《醫生註冊條例》第12(2)條所訂明的事宜為限,包括使該人士能進行上述的實習或接受評核。
申請表格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