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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

註冊要求

臨時註冊(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I部)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2條,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臨時註冊:

(a)
執業資格試,或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的內科及外科學位之資格檢定考試合格;及

(b)
已按《醫生註冊條例》第9(1)條或第10A(1)條所述而受僱於認可的醫院以進行實習或接受評核。

任何已獲臨時註冊的人士須當作已註冊,但僅以《醫生註冊條例》第12(2)條所訂明的事宜為限,包括使該人士能進行上述的實習或接受評核。

申請表格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