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註冊
註冊要求
暫時註冊(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V部)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B條,如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擬聘用任何下述人士專門執行臨床教學或研究工作,則須代該人士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暫時註冊:
(a)
該人士沒有正式註冊的任何資格;或
(b)
該人士具有可使其取得正式註冊的資格,但在當時情況下獲得正式註冊並不切實可行。
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支持任何私立醫院聘用上述人士專門在該私立醫院執行臨床教學或研究工作,則衞生署可應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要求,以及在衞生署認為合適的條件下,為該人士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暫時註冊。
暫時註冊的有效期最長為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