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Ensuring Justice, Maintaining Professionalism, Protecting the Public

医生註册

註册要求

特别註册 (普通科医生名册第V部)

根据《医生註册条例》第14C条,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特别註册:

(a)
有关的人属指明人士;;
(b)
有关的人已获选以获特别註册的医生身分,全职受僱於某指明机构;及
(c)
有关的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专业操守。

根据《医生註册条例》第14C(10)条,「指明人士」指符合任何以下描述的人 —

(a) 该人 —
(i)
持有获承认医学资格;
(ii)
已根据某赋予资格地方的法律,在该地方註册为医生;及
(iii)
如该人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A)
已获颁授某专科的医学专科学院院士名衔,或已获医学专科学院證明为已完成相当於该学院就某专科的院士而规定的训练,并已获得相当於该学院就该专科的院士而规定的资格;及
(B)
已获医学专科学院證明为已符合该专科的延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b) 该人 —
(i)
以第7A(1)(b)(ii)条所描述的人的身分,参加执业资格试,并在该执业资格试合格;及
(ii)
已完成第10A条规定的评核期;
(c) 该人 —
(i)
已以获有限度註册的医生身分,全职受僱於一间或多於一间指明机构,总计最少5年;
(ii)
已获颁授某专科的医学专科学院院士名衔,或已获医学专科学院證明为已完成相当於该学院就某专科的院士而规定的训练,并已获得相当於该学院就该专科的院士而规定的资格;及
(iii)
已获医学专科学院證明为已符合该专科的延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根据《医生註册条例》第14D 条,「获承认医学资格」的涵义为 —

(1)
为施行第14C(10)条中指明人士的定义的(a)段,如某人註册入读某令其获取由某团体颁授的医学资格的课程,而在註册入读当日(关键日期) ——
(a)
该资格是附表1A第1部第4栏指明的资格;及
(b)
该团体是在该部第3栏与该资格相对之处指明的团体,则该资格就该人而言,即属获承认医学资格,而任何地方如在关键日期,属该部第2栏指明者,则该地方就该人而言,即属赋予资格地方。
(2)
此外,为施行第14C(10)条中指明人士的定义的(a)段,如 ——
(a)
在首份公告的生效日期之前,某人已完成(或已註册入读但未完成)某令其获取由某团体颁授的医学资格的课程(赋予资格课程);
(b)
该资格是附表1A第2部第4栏指明的资格,而该团体是在该部第3栏与该资格相对之处指明的团体;及
(c)
如在该部第5栏与该资格相对之处指明某年份——该人在该年或在该年之後,註册入读该赋予资格课程,
则该资格就该人而言,即属获承认医学资格,而任何地方如属该部第2栏指明者,则该地方就该人而言,即属赋予资格地方。
(3)
在第(2)款中 ——
首份公告 (first notice)指根据第14H(a)条首次刊登,以修订附表1A第2部的公告。
有关获承认医学资格,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公佈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6/26/P2024062600204.htm)及医委会网页(https://www.mchk.org.hk/sc_chi/registration/recognised_medical_qualifications.html)。